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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甲乙是中专时候的同学,毕业后关系密切。甲从事建筑工程工作,乙开厂,乙由于资金周转紧张,向甲借款20多万元。当时,甲看到乙有厂房、土地而且工厂正常经营,就同意借给乙。乙后来的厂房变成了一家台资厂,当乙承诺的时间到了还没有还款,甲开始向乙追讨欠款,乙就把没有到期的台资厂的支票交给甲,作为还款。支票到期不能兑现,乙就另外开了一张尚没有到期的支票交给甲作为付款。如此多次,乙交给甲的支票均是不能兑现的。后来,甲无法联系到乙,于是,甲聘请律师进行调查,发现乙将厂房与土地已经赠与给亲戚,并办理了相关的证照,但不足一年。乙之所以可以用台资厂的支票支付欠款,其原来是台资厂的总经理。根据法律的规定,台资厂的所有财产与乙无关。最后,甲根据律师的法律意见,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返还借款,同时请求法院判决乙的赠与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0条的规定“赠与人为了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赠与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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