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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甲厂为乙厂加工产品,乙厂为一家规模不大的小型企业,而且是外省人开办的。甲厂与乙厂生意往来有一段时间,相互之间已比较熟悉,开始时有合同,后来乙方就用打电话的方式,甲方就根据电话记录提供加工产品。乙厂所收甲厂的产品在送货单上每一批都是不同的人员签收的,并且不加盖乙方厂的任何印章,甲厂所送的产品开始时乙厂能按时付款,但后来开始拖欠,欠款越来越多。甲厂经多次追收无效,就向法院起诉乙厂。乙厂除了承认小部分欠款外,大部分不承认,认为签收人与其厂没有关系。经查,签收人已离开该厂,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该厂没有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可以认为签收人的真实姓名都无法确认。由于甲厂再无法对签收人与乙厂的关系进行举证,法院判决该签收人所签收的货与乙厂无关,甲厂需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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