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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购机购了遗失机 诉!获得双倍赔偿金


今年年中,佛山市南海区消费者委员会罗村分会调解处理了一宗产品质量纠纷,消费者程先生花1446元购了一台手机,不料却是二手货,向商家要求赔偿不果后,气愤的他遂将商家投诉到消委会。经调解处理,商家向程先生支付手机价格的双倍赔偿金。
    今年6月,程先生在佛山市禅城区丢失了自己刚用了3个月的“NOKIA”6120型号的手机后,于7月1日又在罗村某电讯店购买了同一款式的手机。回家后,他在该手机自带的内存卡上竟然发现存留有他同事的照片,原来该机正是他此前遗失的那台!后来,程先生多次与商家协商无果,遂于7月21日向南海区消费者委员会罗村分会求助,要求商家退还手机、并赔偿自己因此事造成的误工费、交通费,即赔偿自己双倍购机款。7月25日,经过调查认定事实后,罗村分会工作人员开展了调解工作,向商家讲解了《消法》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商家同意消费者程先生所提出的赔偿要求,支付其购机双倍赔偿款2892元。消费者程先生对此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陈达成律师点评
    本案中消委会调解此案时正应用了《消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商家卖新机,实际上为二手货,此故意行为在法律上称为欺诈。受害者可以按照《消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赔偿损失。程先生要求商家退还手机、并赔偿自己因此事造成的误工费、交通费的实际损失,此实际损失金额亦即双倍购机款。消委会调解此案,商家最终同意赔偿消费者程先生的双倍购机款,应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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