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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成为“空头会员”
现今社会市场竞争激烈,会员制度成为商家吸引和稳定消费群的普遍方式。一般来说,消费者成为了会员之后,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便可享受各种优惠。但是,如果盲目听信商家的游说,而不加以理性分析,就会一不小心成为“空头会员”,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近日,佛山市南海区消委会桂城分会就受理了一宗会员消费纠纷案件。2008年12月15日,消费者刘先生向消委会桂城消委分会投诉:他于今年9月份在桂城××健身馆交付了1009元,成为了该健身馆的会员。该馆承诺说待12月份开张后,他便可以凭会员卡到该处接受健身服务,并在收据和合同上都清楚注明会员有效期为2008年12月15日至2009年12月14日。如今有效期已经开始,刘先生却发现该健身馆仍在装修,且装修进度和9月份相比并无明显进展。此时,健身馆的员工又跟他承诺说“元旦一定会开张”。刘先生认为,健身馆未能在约定期内提供服务,无疑是侵害了自己的权益,应该退还1009元会员费,要求消委会协助调解。
随后,消保人员找到了该健身馆的主管张先生,并将刘先生投诉的情况跟他叙述了一遍。他解释说,装修工程确实遇到一点问题,但1月中旬一定会如期开张,他们会把刘先生的会员期顺延,并作出相应的补偿。为什么主管跟员工说的又不一样,到底是元旦开张还是1月中旬开张呢?健身馆里面什么器材都没有,他们又凭什么给别人承诺呢?所谓的会员,都只不过是空有其名罢了。消保人员认为,健身馆这种做法已经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二条中有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骗取消费者预付款而不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经过多次的电话协商,12月24日,该健身馆的主管张先生意识到后果的严重性,最终同意退还会员费1009元给刘先生。刘先生对此表示接受,将不再追究健身馆的责任。
在此,桂城分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服务前,应了解清楚经营者的经营情况,理智地选择消费场所和接受服务的方式,警惕成为“空头会员”,以免发生像刘先生这样当了会员却无法享受相应服务的情况。
陈达成律师点评:
这是一个商家无法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而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服务合同纠纷。健身房应退回刘先生的1009元会员费。
理由:
一、健身馆与刘先生之间实质上是服务合同关系。
刘先生缴纳了“会员费”、办理了“会员卡”,并且双方之间签订了合同,刘先生与健身馆之间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健身房未能在约定期限内提供服务,从合同法的角度分析,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退回刘先生的会员费,是其承担违约责任的重要方式之一。
二、健身房的行为是一种涉嫌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根据《广东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如有骗取消费者预付款而不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情形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因此,在本案中,刘先生不但可以要求健身房退回会员费,还可以要求健身房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其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当然,刘先生要证明其受到的损失,其举证存在较大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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